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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collections/_hkers/2024-06-17-trial-of-hk-valiant-conspiracy-day-35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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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iginal file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number | Diff line chang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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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 | ||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卅五日】 | ||
author: 獨媒報導 | ||
date : 2024-06-17 12:00:00 +0800 | ||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 | ||
#image_caption: "" | ||
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 | ||
excerpt_separator: <excerpt/>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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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「槍手」蘇緯軒稱不願落手 憂被同夥殺害不敢退出 僅嘗試藉故缺席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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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wxJ19KF.png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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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7日)踏入第35日審訊。在計劃中被安排任「槍手」的蘇緯軒,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。蘇供稱2014年在 FB 的「War Game」群組認識男子「Steven」,兩人不時相約打「War Game」,蘇一直敬佩對方。蘇表示在對方耳濡目染之下,開始支持港獨團體,最後應「Steven」邀請加入自組的隊伍並擔任其助手,目標以武力對抗政府。蘇指7月起協助吳智鴻買槍,但直至12.8行動前的數星期,才知道自己獲安排當「槍手」。蘇強調自己不願落手殺警,惟擔心遭「Steven」殺害故不敢退出,並嘗試在行動前一晚藉故缺席或拖延計劃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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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傳召第八名證人,他為早前已認罪、現為「污點證人」的被告蘇緯軒。現正還柙的蘇身穿白色恤衫及戴眼鏡、中等身形,由兩名懲教人員押解出庭。他精神不俗,作供時聲線響亮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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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緯軒稱因「War Game」認識「Steven」、受對方耳濡目染下支持社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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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透露自己於2001年出生,案發時18歲。他中五畢業後,於2018年任兼職救生員及游泳教練,2019年則無業。蘇確認於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捕,於2020年6月15日簽署「無損權益口供」。他於2022年10月3日承認其中3罪,包括「串謀謀殺」、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及「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」罪;至於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則獲撤回。其案件轉介至高院等候判刑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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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講述參與本案的經過,源於認識男子「Steven」。蘇表示自己從小對槍械或軍事感興趣,並有打「War Game」的習慣。他於2014年底透過 Facebook「War Game」群組認識男子「Steven」,當時自己14至15歲,對方年約24至25歲。兩人投契並相約每月打一至兩次「War Game」,亦會在 FB 聊天。蘇形容對方對「War Game」很有認知,因此很欣賞及敬佩他。起初兩人的話題圍繞軍事及裝備,但在2014年「佔中」期間,「Steven」因擔心攜氣槍外出會遭警方截查,因此取消活動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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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表示自己當時對政治運動沒有認知,自上述事件後,「Steven」提出其政治見解,兩人開始討論政治。直至2016年初旺角暴動事件,蘇表示在「Steven」耳濡目染下,當時對香港獨立團體「本土民主前線」等暴動者表達支持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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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同意「Steven」提出武力對抗政府、加入隊伍任助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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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來於2017年初,「Steven」提出其理念,目標以武力對抗政府、爭取獨立及港人自決權,蘇對此表示同意。「Steven」希望成立有組織性的隊伍,而他認為蘇擁有最多槍械知識並且信任他,因此邀請蘇擔任助手。蘇認為對方提出的邀請「非常吸引」,加上自己欣賞對方,故「冇可能拒絕到佢」,最後於2017年初加入隊伍。蘇表示,「Steven」提到將來的武力抗爭會涉及大量違法活動,因此建議轉用有較高保密性的 Telegram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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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得知吳智鴻想買槍、故提供協助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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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至2019年6月反修例運動開始,「Steven」提出認識一些本土勇武份子,大家都想用槍進行武力抗爭,因此於7月派蘇與對方接觸。蘇表示:「我跟咗 Steven 咁耐,冇理由亦唔夠膽拒絕佢。」其後雙方會面,蘇表示其中一人為吳智鴻,另一人則為「Steven」早前要求他跟蹤的「金主」。蘇向對方解釋「Steven」有運槍經驗,因此「sell 佢哋買槍」。吳提出想買3支手槍,兩人交換 Telegram 以便溝通。蘇表示自己及「Steven」當時均牽涉另一案,因此不能用兩人的信用卡購買,最後選擇用不記名儲值卡購買,並安排陳玉龍協助收件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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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10月「Steven」稱示威者要實彈還擊、提及用槍計劃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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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後10月1日,荃灣有防暴警用實彈射中示威者,「Steven」表示既然警方升級並使用實彈,示威者同樣用實彈還擊及對抗,亦是無可厚非。當時蘇首次聽到使用槍械攻擊警方的計劃,但未有執行日期。蘇當時相信「Steven」不會著他執行計劃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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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11月獲指示教吳用槍、擔心被捕藉口缺席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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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至11月,蘇得知「Steven」已把槍交給吳,但「Steven」表示吳等人對槍械沒有認識,因此想蘇指導他們用槍。吳主動聯絡蘇,蘇得知對方會在11月到山上試槍,但他認為地點接近熱門的行山路線,故「基本上博拉」。但由於蘇擔心吳是「Steven」派來的人,因此未敢敷衍對方。最後蘇使用自己的「慣常技倆」,在測試前的兩至三小時表示有事未能出席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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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11月尾得知計劃詳情但認為「齋吹」、其後獲安排當「槍手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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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來在11月中至尾,他獲「Steven」告知計劃詳情。計劃將於12月8日進行,他們會在民陣其中一條遊行路線、即灣仔軒尼詩道放置一大一小炸彈,分別為2公斤及20公斤,兩者的外殼會擺放鐵釘,以增加殺傷力。而側翼則會有「槍手」埋伏在大廈天台。當警方防線沿軒尼詩道由東向西走,並經過紅色炸彈時,計劃者一旦確認警方已包圍炸彈範圍時,就會引爆小炸彈。當警方原路撤退至大炸彈時就會引爆,這時側翼槍手會開槍射擊警員。最後會有很多警員受傷甚至死亡,而其他隊伍會到場撿取警方的佩槍,可供日後遊行示威使用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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惟「Steven」仍未提出確實日期,亦無表明蘇要負責的崗位,因此蘇相信是「齋吹」。但相隔一日後,「Steven」表示會安排蘇擔任槍手,並給予他5至6支手槍及步槍。蘇指自己因另案被警方監視,故擔心對方給予他參與程度更誇張的角色。蘇表示,吳在行動前數天再向他確認計劃細節,以及各人負責的崗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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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不想參與但未敢退出、因擔心遭殺害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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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表示雖然不想親身參與行動,但亦不敢退出,「表面上要繼續講到我參與,如果呢個關頭退出,我會好可疑。」他又指「Steven」對身邊人疑心非常重,「唔畀警察拉,都會畀佢搞」,「如果有人得知計劃或者退出,佢會嘗試殺害嗰個人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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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蘇打算於行動前一晚「重施故技」,找藉口拖延計劃或不參與行動。豈料12月8日早上,「Steven」告知取消行動,蘇在新聞看到同案被捕,而自己手上有槍,為逃避警方追緝,於是著「Steven」安排臨時住宿地點「避風頭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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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打算以沒有子彈為由拖延計劃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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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展示黃振強與吳智鴻於2019年11月30日的 Telegram 對話,顯示吳轉發「槍手」即蘇的訊息,指「等多幾日啦,so sad,唔係唔打,打完之後全世界 Weapons free,第一波想盡殺,有幾多殺幾多,全民執槍」。蘇確認訊息原本由自己發送予吳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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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另展示蘇與吳在行動前4天、即12月4日的對話。當時蘇向吳發送西貢清水灣的地址,並稱:「drop zone」、「可以喺度放低我,之後可以自由走,即刻停埋一邊燒又得」。蘇解釋對話關於12月8日攻擊警察的行動,他表示在英皇中心對面的大廈完成行動後,會由「車手」在摩利臣山道接載自己,他會在某地點下車,而「車手」則可燒毀車輛,以消滅證據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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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12月8日凌晨近4時,蘇向吳表示:「so sad 無彈」;吳回覆:「其實30飛乜都打晒」;蘇再表示:「係呀,如果慢慢打,一槍一個就係」、「不過要諗辦法運槍」。吳續指:「運去港島?聽日先囉」、「反正聽日人多,趁亂咪得」;蘇回應:「有難度,好大袋」、「睇吓朝早隧道咩環境」、「Safehouse 穩陣就朝早出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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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解釋對話的意思,由於他本人不想實際牽涉或親身參與,因此向吳及「Steven」提出對方無法拒絕的藉口,嘗試拖延計劃或不參與其中。蘇向吳表示沒有子彈,希望可以藉此拖延計劃。他又指屆時現場環境將會非常混亂,因此不可能「一槍瞄準一個警察咁樣,慢慢打落去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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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由於蘇居於將軍澳,若他要前往灣仔的話需經將軍澳隧道,蘇打算以無信心避過警方路障為藉口而不出來。蘇為防止對方懷疑自己刻意破壞行動,因此特意補充可叫車手將車泊在摩利臣山道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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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被捕時遭便衣警拍膊頭、憂受傷害故向對方開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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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確認自己於2019年12月20日晚上約9時,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對出的行人路被捕。控方播放閉路電視,顯示蘇被捕時的情況。蘇表示當時與女友鍾雪瑩同行,卻突然遭兩名男子從後接近並拍膊頭自稱「警察」,蘇見對方為便衣裝束故未能肯定其身份,「我擔心係傷害我嘅人」,因此拔出自己的半自動手槍並上膛,最後向該兩男開了一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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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解釋,當時他攜有的是「Polymer 80」半自動手槍(簡稱P80)。他指根據美國法例就槍械的定義,該手槍並非「真槍」,而是屬「未成形手槍」,因它不能組裝扳機及擊鎚等「火控組件」。他表示在美國毋須經過登記或背景審查,可以直接購買這款手槍,購買者可以使用廠商附送的鑽頭,跟隨指示組裝「火控組件」。他透露手槍於2019年11月由男子「Steven」轉交男子「陳玉龍」,其後再給予自己。案發時手槍裝有彈匣,內有15發子彈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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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確認單位藏有步槍及彈匣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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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最後被制服及拘捕,其後遭警員押解至翠屏花園單位。警方當時「爆門」進入,發現蘇的床下收藏一支 AR 15 步槍、多個彈匣、避彈衣及止血帶。蘇解釋,AR 15 步槍經改裝後可以連發子彈,若他扣下扳機子彈就會自動發射,直至用盡所有子彈或放開扳機為止。而步槍最遠可瞄準8倍視力範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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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另指,他藏有兩種彈匣,手槍彈匣內的是「中空彈」,而步槍彈匣內的是「實心彈」。他解釋兩者分別在於會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傷害。他指「中空彈」的殺傷力較高,因其彈頭向內凹陷、速度較低,子彈會留在人體內翻滾並造成破碎效應。至於「實心彈」的表面則完整光滑、速度及穿透力較高,即使擊中物品亦不太容易變形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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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亦於單位內檢獲台幣,蘇解釋當時認為一直逗留在臨時住宿地亦非辦法,因此探討前往其他地方的可能性。「Steven」遂安排台幣及台灣電話卡予他到台灣使用。蘇表示相信「Steven」至今仍未被捕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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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表示以其經驗 500米擊中人形目標沒有難度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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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盤問。在盤問下,蘇表示沒有上過大廈的天台,亦無獲告知天台高度;但他觀看地圖後,同意天台約16至17層高。辯方質疑:「你點知一定射到警察?」;蘇回應:「以我經驗,500米擊中人形目標冇難度」,而涉案大廈與目標位置相距500米內。辯方追問蘇有否用過真槍;蘇表示有。辯方再問是否用真槍殺人;蘇不同意,並解釋過往曾在外國靶場射真槍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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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蘇:行動不會傷及無辜、否則輿論上會變「濫殺無辜嘅政治份子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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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又指,以他理解在射擊期間,現場只有警務人員,並不會有其他遊行人士。辯方追問:「唔會傷及無辜?」;蘇表示:「感覺唔會,以我認知 Steven 為人對呢方面處理小心。以佢政治理念,只要平民受到攻擊,輿論上我哋會變咗濫殺無辜嘅政治份子」,最終只會達不到目的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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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亦強調自己一直敷衍吳,雖然不至於對計劃反感,但卻不願意「落手」射殺警務人員,不過不敢告知對方。辯方追問:「你驚 Steven,驚佢殺你?」;蘇同意並指:「因為佢有過往經驗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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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已完成作供,案件明(18日)續審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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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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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 |
56 changes: 56 additions & 0 deletio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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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collections/_hkers/2024-06-18-trial-of-hk-valiant-conspiracy-day-36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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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yout: post | ||
title : 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卅六日】 | ||
author: 獨媒報導 | ||
date : 2024-06-18 12:00:00 +0800 | ||
image : https://i.imgur.com/aKa9Cy8.jpeg | ||
#image_caption: "" | ||
description: "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" | ||
excerpt_separator: <excerpt/>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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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黃振強投訴被捕時遭毆打 警長稱黃同意「暫緩」投訴 直至刑事案完結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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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1](https://i.imgur.com/m7271yJ.png)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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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8日)踏入第36日審訊。3名「污點證人」已完成作供,控方傳召處理本案的警員及軍械專家作供。據早前證供透露,黃振強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,指被捕時遭數名警員毆打。負責調查投訴的女警長327何悅玲(音譯)確認,由於黃牽涉尚在審理的刑事案件,因此他同意「暫緩」投訴,直至案件結束後才繼續調查。辯方問:「唔會繼續處理投訴?」何回答:「係暫緩,唔係唔會繼續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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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軍械法證課專家:案中檢獲的3支手槍屬同一型號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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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名「污點證人」已完成作供,包括: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、屬「吳智鴻」隊伍的彭軍壕,以及「槍手」蘇緯軒。控方傳召第九名證人,為隸屬香港警務處軍械法證課的專家李啟輝。李負責檢驗吳智鴻管有的槍械及彈藥。他確認在吳智鴻住所搜獲的手槍、蘇緯軒被捕時發射的手槍,以及在摩星嶺附近檢獲的手槍,三者均屬 P80 型號,可發射的子彈口徑相同。但李未能確定吳的手槍屬原裝槍還是組合槍。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問手槍是否由美國生產,「唔係我哋祖國(生產)?」李表示各跡象顯示是由美國生產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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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2](https://i.imgur.com/WYItd6K.png) | ||
▲ 警務處軍械法證課專家 李啟輝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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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李家田稱把手槍放袋 專家確認無發現彈屑或射擊殘留物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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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下表示,曾把手槍放在一個綠色斜孭袋。李啟輝同意曾檢驗在李家田住所搜獲的綠色斜孭袋,以分析袋內是否有彈屑或射擊殘留物,結果沒有發現,他於2020年8月13日撰寫報告。李解釋,若手槍與袋有直接接觸,驗出殘留物的機會很大,但未能驗出亦有很多可能性,例如抽樣的偏差或袋經過清洗。李最後同意辯方指,該袋可能沒有盛載過任何槍械或彈藥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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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財富調查組警員稱為黃振強錄口供 辯方質疑會面個半小時寫逾20頁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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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名證人為偵緝警員11627盧博文,他於2020年1月起隸屬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的財富調查組,於2023年3月17日獲指派到荔枝角收押所,起訴黃振強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盧同意其隊伍負責調查黃及劉佩凝的資金來源及流向,並需要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合作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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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image03](https://i.imgur.com/0BcxrRM.png) | ||
▲ 偵緝警員11627 盧博文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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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2023年9月20日,盧應黃的要求為他錄取口供。盧表示當時分別用口供紙及記事簿,筆錄黃的口供。他表示一般會在案件完結後銷毀。但他不同意記錄之目的,是為免日後就內容爭拗。在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下,盧表示用作摘下要點的口供紙已銷毀,且無通知上司。另外,盧表示已刪除電腦上口供草稿的檔案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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盧同意,黃最後於9月27日簽署口供。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盤問,他質疑盧與黃僅會面1個半小時,如何可以錄取共21頁的口供。盧表示以「Point Form」形式記錄黃的說話。辯方另指,根據紀錄「O記」警員與黃的會面時間,跟盧與黃的會面時間重疊;盧表示不清楚原因。此外,盧在盤問下承認向黃錄口供之前,已得知對方與律政司進行認罪商討,並希望豁免起訴資金相關的控罪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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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## 黃振強投訴被警打 負責人員表示他同意完結刑事案後再跟進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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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其後傳召處理黃振強投訴的投訴警察課人員。第十二名證人為高級警員54330林少文,他於1993年加入警隊,並確認黃振強於2019年12月9日,向投訴警察課進行投訴。黃指控遭4至5名便衣警毆打,導致下半身多處瘀傷,嘴部左臉頰亦擦傷,其後他在灣仔警署遭同一伙警察言語威嚇及誘使招認,其中一位是「O記」的戴明德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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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名證人為女警長327何悅玲(音譯),她於1998年加入警隊。由於接獲黃的投訴,因此她於12月17日被派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對方,並撰寫報告。何確認,黃稱12月8日早上在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內,遭5名便衣警員用武力進入房間,並以手銬鎖住雙手。黃沒有應警員要求提供藏槍地址,於是遭一名警員掌摑左臉4至5下。另有兩警以言語威嚇黃,稱要將他送返內地,並問其親戚是否居內地。黃稱有人關燈後,其大腿及臀部再被人用硬物毆打,並見一警手持警棍,他感害怕故選擇解鎖電話。何確認,黃沒有提及施襲警員的姓名,故她未有在報告撰寫。黃亦未有提及遭戴明德襲擊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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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盤問下,何確認由於黃牽涉尚在審理的刑事案件,因此黃同意「暫緩」投訴,直至案件結束後才繼續調查。辯方問:「唔會繼續處理投訴?」何回答:「係暫緩,唔係唔會繼續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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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明(19日)續審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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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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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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